为诈骗活动批量办理银行卡 两男子栽得深

发布时间:2016-12-13 03:03:31

大家都知道,诈骗活动用于取款的银行卡,都是冒用他人身份材料办理的,这给案发后警方追赃造成了困难。诈骗份子这些银行卡又是通过何种途径搞到手的?近日,重庆巫溪法院判处了一起妨碍信用卡管理案,揭开了其中的端倪。

男子杨某,今年19岁,福建省安溪县人。男子冯某,今年22岁,重庆巫山人。2015年10月至11月,杨某伙同他人到重庆市巫山县城找人办理银行卡并购买,再将银行卡卖给他人用于实施诈骗活动。杨某通过他人发展冯某、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他办理银行卡,并约定由杨某等人购买办理的银行卡。冯某等人使用杨某等人提供的身份证,在某银行巫山支行等5家银行骗领13张银行卡。其中冯某骗领4张银行卡。

冯某又发展他人使用各自身份证在重庆市巫山县各银行办理18张银行卡,并将卡卖给杨某等人。杨某等人共购买冯某等人使用自己身份证或者使用杨某等人提供的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共计170余张。2015年11月10日,杨某指使他人在巫溪县办卡时,被巫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6年1月5日,冯某被公安民警抓获。被抓获时,杨某等人已将其中95张银行卡卖给他人,另有62张银行卡及开卡资料等在杨某处被警方查获。 

今年4月1日,巫溪县检察院对杨某、冯某提起公诉,指控两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巫溪县法院前不久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并购买、出售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数量巨大;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数量较大,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巫溪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冯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被告人杨某、冯某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62张银行卡及开户资料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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