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 重庆规定领导干部将终身追责

发布时间:2016-12-02 16:37:58

今天,重庆时报记者从重庆市环保局获悉,重庆市近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和追责方式进行了细化,对促进全市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为资料图片)

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 主要领导将被追责

《细则》结合《环境保护法》等追责条款,按区县主要领导成员、区县分管领导成员、部门领导成员、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四个层面对追责情形进行了细化。

对于相关区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来说,如出现了因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节能减排要求、产业投资政策,不执行五大功能区环境准入政策、禁投清单,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盲目开发造成严重后果等8种情形,都将被追责。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将被追责

根据《细则》,相关区县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如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等5种情形,将被追责。

此外,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的情形有7种,包括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未完成,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等情形。

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反规定的5种情形,应当追究其责任。这5种情形包括,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等。

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 责任将终身追究

《细则》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受到追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将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同时,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将成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此外,《细则》规定了追责程序,明确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沟通协作机制等。

重庆时报记者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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