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年重庆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4类情形将被追责

发布时间:2016-11-29 16:48:01

昨日,重庆时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重庆作为全国7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省市之一,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4类情形以及赔偿范围、权利人和义务人、严格资金管理相关要求等,还将培育壮大全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队伍,建立专家库。预计到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重庆市全面试行。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权利人认为有必要可追究赔偿

据重庆市环保局副局长余国东介绍,根据《实施方案》,重庆市政府为赔偿权利人,并指定市环保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实施方案》明确了4类情形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的;三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四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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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景区资料图片)

“对‘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的’的情形,是进一步扩大了追究责任的范畴。”余国东说,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实施方案》。

同时,《实施方案》明确了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控制和减轻损害的费用、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含监测分析)、鉴定评估及修复方案制定、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将培育壮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队伍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执行赔偿的一项重要技术保障。据市环科院环境经济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蔡锋介绍,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于2012年正式成立了“重庆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并获得了“司法鉴定许可证”。2014年1月,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成为环保部全国12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第一批)之一。2012年至今,相关技术单位已完成各类环境损害评估与司法鉴定工作30余项,能够为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在此基础上,《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技术队伍的培育与管理。全市将培育壮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队伍,并建立修复评估、治理技术队伍信用评价及退出机制。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专业机构建设,建立修复绩效评估技术方法体系。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损害怎么赔偿?有两种方式

据了解,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标准,对此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副总工、教授级高工喻元秀表示,我市将贯彻生态环境恢复为目的的损害赔偿制度,采用两种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采用生态环境恢复方式赔偿的,赔偿金额将依据评估鉴定机构编制的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确定,同时包含生态环境修复期间的损害赔偿。

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对生态环境的永久性损害进行价值评估时,政府将依据我市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功能的特点和重要性,试行差异化的赔偿标准。

喻元秀说,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在既无法将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也没有可行的补偿性恢复方案弥补期间损害,或只能恢复部分受损的生态环境时,才会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对生态环境的永久性损害进行价值评估,计算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

根据《实施方案》,2016年底前,重庆市将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领导小组,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修复资金核算专账等。2017年,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试点经验,初步建立符合本市市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技术方法、磋商制度、诉讼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制度、执行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到2018年,在本市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重庆时报记者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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