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装净化装置、搅拌站无扬尘防治措施 重庆拟最低罚2万

发布时间:2016-11-24 09:37:44

23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要结合重庆市环境执法实际,坚持“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原则,对草案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梳理。二次审议稿中,将“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的”“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处罚金额统一提升至“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另据了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由环境保护、市政部门移交给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为此,二次审议稿根据上位法和相关行政条例的规定,增加了“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时报记者 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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