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万元买到事故车 法院判决商家退他16万再赔48万

发布时间:2017-03-10 10:50:45

16万元买到事故车 法院判决商家退他16万元再赔48万元

 

市民彭先生花16万元买了一辆轿车,第二天高高兴兴开着车出门,却发现车出现异响。到4S店查看,才发现轿车被修过——这是一辆事故车。

不过,官司打下来,彭先生宽心了:法院终审判决退一赔三。销售商除了退给他16万元的买车钱,还要赔48万元。

今天,市一中院发布315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时通报了这一案件。

2015年6月10日,彭先生在渝北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订购小型轿车一辆,6月26日提车并支付购车款16万元以及保险、路桥、车辆购置税等其他费用。

6月27日,彭先生高高兴兴开车出门,却发现车辆发生异响,遂将车开回销售商处。工作人员检查后发现该车存在问题。经过评估,该车前保险杠、电子风扇紧固螺栓有拆装痕迹;保险杠固定螺栓处周围有做漆痕迹;散热器百页片局部变形等。

交涉无果后,彭先生认为销售商提供了一台事故车,属于欺诈消费者,便起诉到渝北区法院。

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法院表示,销售商由于不能举证证明涉案车辆瑕疵形成时间及形成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从而认定涉案车辆的瑕疵形成于销售前。

法院还认为,根据涉案车辆的交车检查表载明的内容和汽车销售的交易习惯来看,消费者仅是对车辆外观和内饰的查验,对于涉案车辆存在的瑕疵等相对专业的技术状况,不能当场发现符合常理。

法院认为,销售商未举证证明其在交付涉案车辆时已经对技术细节等状况充分向消费者履行了告知义务。销售商明知涉案车辆存在瑕疵,向彭先生销售涉案车辆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形,应认定构成欺诈。

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销售商退还彭先生购车款16万元,彭先生将轿车返还给销售商;销售商赔偿彭先生购车支付的保险、路桥、车辆购置税等其他费用共计27680元;销售商赔偿彭先生购车价款三倍,即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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