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平日摆摊烤烧烤 暗地兼职替人作弊

发布时间:2017-11-02 16:17:44


(图片来源:上游新闻)
 
巴南区检察院近日审查起诉一起作弊案。犯罪嫌疑人姚某平时靠摆烧烤摊为生,但闲暇之余,他还有个“兼职”——非法提供答案。

蒲某今年46岁,前些年因为酒驾被扣12分,导致驾照不能使用。为了恢复驾照,就必须重考科目一。可只有小学文化的蒲某担心自己考不过,心里不免着急。今年2月中旬,蒲某听朋友介绍,有人可以帮他通过科目一考试,但是要交1000元钱。蒲某想着,反正凭自己的能力是一定考不过的,还不如用“其他”方式试一试。

2月28日考试当天,蒲某早早地就来到李家沱九公里机动车科目一考场外的一家酒店的停车场。在朋友的带领下,他上了一辆银色面包车。在车上,他见到即将帮他作弊的姚某。姚某给他准备了一件衬衣,这是他精心挑选准备的,“我带来的衬衣遮挡效果好一些,而且摄像头外面的伪装与我提供衬衣的纽扣很相似,不容易被发现。”

蒲某换上这件姚某带来的衬衫。之后,在衬衫的第二颗扣子上装了一个很小的摄像头。然后在耳朵里装了无线耳塞,在腰上别着发射器。装好这些设备后,姚某交代蒲某,考试的时候将摄像头对准电脑屏幕,然后他就能通过耳机给蒲某传送答案。由于蒲某只有小学文化,姚某和他约定,念答案时就用“上下左右”对应“ABCD”。

在车里,姚某调试着设备——接收器,显示屏,以及对讲机。显示屏是用来显示考生摄像头传回的考题,然后姚某就通过对讲机给对方的无线耳塞提供答案。

在考场,蒲某严格按照姚某的指示“做题”,答题快结束时,监考老师把蒲某叫出考点。原来,在答题过程中,监考老师发现考生一直鬼鬼祟祟,形迹可疑。通过仪器检测,很快发现蒲某身上带着的作弊设备,立即报警。

在面包车上给考生提供答案的姚某,通过摄像头得知考场内发生的一切,立即离开了李家沱,但姚某并没有收手。今年4月,他用同样的方式、在同个考场附近帮人作弊时被抓。目前,姚某因涉嫌非法提供答案罪已被巴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蒲某的行为同样触犯了法律。蒲某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试试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三款的规定。蒲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且其认罪态度良好,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蒲某微罪不起诉。

“我国《刑法》对考试枪手和作弊行为均有很严厉的处罚。”承办检察官介绍,《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构成犯罪。而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就包括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

“作弊入刑”,主要涉及三个罪名,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提供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最高可以判7年有期徒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都将被追究刑责。检察官提醒,作为一名考生,要通过自身努力通过考试,不要相信所谓的“包过”等谎言,诚信考试,拒绝作弊,否则,将难逃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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