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一大妈广场被狗咬 狗主人被判赔17万
发布时间:2017-05-23 11:04:09(网络图)
54岁的大妈到位于万山国际的朋友家做客时,途经该小区广场时被一条松狮狗追咬,慌乱中从梯子跌倒滚落受伤,并导致身体出现九级伤残。日前,区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唐某夫妇赔偿原告马某17万余元。
据介绍,53岁的马某家住白岩路,2015年1月29日11点半许,她到万山国际朋友家作客,途径该小区时,被一条黄毛松狮狗追咬跌倒致伤。经司法鉴定,马某因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致腰部活动受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左下肢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区法院审理认为,马某被张某、唐某之饲养、管理的狗追赶跌倒致伤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马某所受损失依法应由狗主人被告张某、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判决狗主人被告张某、唐某赔偿原告马某医药费、后续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73166.39元。
该案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对于万州养狗人士也有很好的指导意义。话说,养狗是宠物爱好者的权利,但权利也意味着义务,狗主人需管理好自己的狗,毕竟狗性也难移,看家护院、追咬他人才是它们的本性,由此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就由狗主人承担责任了。在此,小编提醒,养狗有风险,请圈养或者栓好自己家的狗!
该案中还有个细节是:狗主人张某、唐某随后反诉原告,称其养的狗从未咬伤原告,事故发生时其狗在家圈养着(意思是追咬马某的狗并不是他们家的狗)。由此反诉原告受伤与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返还其垫付的医药费,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但在人证(目击者)、物证(视频监控)等的证据面前,张某、唐某最终在庭审中承认:“狗确实是我们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