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百万买二手车发现发动机换过 打官司输了

发布时间:2017-05-08 16:31:12

黄先生所买的跑车.jpg

(黄先生买的跑车)

花110万买辆二手跑车,结果发现跑车的发动机遭换过,买家状告经销商卖问题车是消费欺诈,不料却因一条微信记录,与退一赔三无缘。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悲剧:110万买辆二手跑车,结果发动机遭换了

黄先生一直有购买日产GTR跑车的意愿,并一直在找合适的二手车车源。

去年3月15日,黄先生与巴南区一卖豪车的经销商工作人员贺某互通微信,共同找寻该日产GTR跑车的合适车源。

5月7日,贺某向黄先生发微信称其获得一个在北京的日产GTR跑车车源,并与黄先生在微信中就车辆的相关信息进行交流。之后,黄先生与贺某分别跟北京销售方有过联系,但微信记录里显示黄先生多次要求贺某与北京销售方进行价格协商和了解车况信息。

经过磋商,贺某按黄先生要求的车辆价位与北京销售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经黄先生确认。

之后,黄先生与经销商签订了《机动车买卖合同》,其中合同约定购车款110万元,黄先生分三次以转账方式将购车款支付给经销商。

合同还约定,经销商承诺该车辆车况为全车原版,仅车辆保险杠部位发生过擦剐。该合同还特别约定:车辆质量以交车时的车辆现状为准,黄先生接车后就视为对车辆现状无异议,并不得以车辆质量问题为由要求经销商退车或赔偿。 

5月16日,黄先生提到车。当天,黄先生试车后,在微信里告知贺某“车况绝对巴适,毫无问题”。

6月2日,黄先生上户时,审车的工作人员告知该车辆系库存车,因为发动机漏油通过索赔换了发动机。当天,黄先生便开车到西南唯一授权代理商成都某日产4S店进行检查,被告知车辆于2015年11月更换过发动机。

6月3日,黄先生向贺某发微信表示要退车。在交涉无果后,黄先生以经销商消费欺诈为由其告到巴南区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焦点:是否清楚发动机换了,买家前后言辞不一致

被告的经销商大呼冤枉,称这辆跑车北京方面卖价是108万元,而黄先生买成110万元,经销商只是赚取了2万元的中介费而已,与正常买卖合同中所赚取利润相差太远。所以,双方之间只是一个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查明,从贺某与黄先生的聊天记录来看,签订合同当天,贺某在北京将本案所涉车辆的车辆登记证书等发给黄先生查看。

黄先生在一审中先称其“当时很多工作人员和我说话,我就没有看”,后又称“我当时点开看了下,没注意上面载明发动机号变更,我的理解是过户登记的信息”。

法院认为,黄先生前后言辞陈述不一致,所作解释不符常理,于理不合,认定经销商并未存在故意隐瞒车辆的详细信息。

判决:经销商已履行合同,并不构成消费欺诈

法院认为,本案中关于车源的信息双方都在寻求,且都与销售方有过信息交流,经销商仅为经营二手车买卖或汽车经纪业务的公司,其并不具有汽车4S店的信息管理平台,经销商的工作人员贺某将其所获知的所有车辆信息均以拍照方式告知黄先生,已履行合同义务,并未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客观上并不存在欺诈行为,黄先生未举证证明经销商存在欺诈或故意隐瞒的事实,亦无法证明经销商存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巴南区法院一审后判决,黄先生败诉。黄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

市五中院审理认为,根据贺某与黄先生的聊天记录,签订合同当天,贺某在北京将本案所涉车辆的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行驶证拍照及发动机号拓号图片发给黄先生查看,经销商并不存在隐瞒车辆信息的主观故意,其并不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所以,不应认定经销商在车辆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

其次,本案中,经销商与黄先生系进行旧机动车买卖,其标的物本身系使用过的旧车,车辆本身与新车相比较车况存在折损,所以,对经销商向黄先生应尽的车辆信息告知义务,不应按照新机动车买卖中出卖方的信息告知义务作同样的法律上的要求。

近日,市五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黄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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