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三无化妆品后患肾病综合症

发布时间:2017-03-28 11:50:26

购买化妆品,是选择到大型商场、超市、专卖店买正规产品,还是找熟人、听信宣传介绍?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关于使用美白化妆品后,患肾病综合症造成身体损伤的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赔偿消费者王某损失共计25609.34元。

2013年1月22日至2013年4月期间,王某到某钢材店内,向以前经营过化妆品的杨某购买了包括黄膏祛斑王R等三无祛斑化妆产品,共花去2000元。王某使用后,起初感觉效果好,又介绍熟人到杨某处购买化妆品,并获得一定数额的“介绍费”。2013年4月,王某出现颜面及双侧眼睑浮肿,后出现双下肢浮肿,解泡沫尿,间断恶心,全身乏力等症状。到梁平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病情无明显好转,后又转入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肾病综合症,于2013年6月8日好转出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8729.34元。

王某怀疑是使用杨某销售的化妆品引起的,于2013年10月15日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梁平分局进行举报,经检验,“黄膏祛斑王R”汞含量为12875mg/kg(限值为≤1 mg/kg),不符合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王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包含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医疗费用的5倍、支付药价款的10倍,共计38万余元的赔偿费。

梁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化妆品销售者,应保证其销售的化妆品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不应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向消费者出示产品的相关标示。杨某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在明知所售产品系三无产品的情况下,依然进行销售,导致王某使用缺陷产品后患肾病综合症,健康受到损害,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杨某应向王某承担侵权责任。但惩罚性赔偿须以侵权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为适用条件,鉴于王某患病后经治疗逐渐康复,目前未评定损伤程度亦未评定伤残等级,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故对王某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判决杨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杨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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