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万买回山寨红橡木家居 商家被判退款再赔285万

发布时间:2017-03-10 10:42:07

昨日,市一中院发布3.15消费典型案例,一家汽车经销商和一家家居店因为以次充好,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法院对这两起案件的终审判断都是:退一赔三。

高档家居名不副实

2015年,杨先生和妻子在渝北区一家家居店签订《定/销货单》若干份,约定购买95万元家居用品,明确红橡原木衣柜门、红橡实木贴皮柜体板以及所有衣柜背板、原木护墙板、门框线单面、实木滑门等高档材质。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商家承诺假一赔十。

装修发现,家居店出售的产品材质不一致,存在翘壳、色差过大等问题。经检测,除门框线条部分为红橡原木外,其他产品均非约定高档材质。杨先生认为店家存在欺诈行为,于是上告渝北区法院,请求判令店家返还货款95万元,赔偿285万元。

法院一审二审认为,家居店无证据证明有正当理由变更原约定的商品材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欺诈,判决店家退还杨先生货款95万元并赔偿285万元。

买新车第二天有异响

2015年6月,彭先生在渝北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轿车,支付购车款16万元以及保险、路桥、车辆购置税等其他费用27680元。次日,彭先生开车发现车辆异响,销售商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存在问题。经过评估,该车前保险杠、电子风扇紧固螺栓有拆装痕迹,保险杠固定螺栓处周围有做漆痕迹,散热器百页片局部变形,保险杠与翼子板之间装配间隙不一致,中网第二横条断裂。多次交涉无果,彭先生把销售商告到渝北区法院。

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举证责任。销售商不能举证证明涉案车辆瑕疵形成时间及形成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涉案车辆瑕疵形成于销售前,销售商明知车辆存在瑕疵,以次充好,应认定构成欺诈。

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销售商退还彭先生购车款16万元,彭先生把轿车返还销售商;销售商赔偿彭先生购车支付的保险、路桥、车辆购置税等费用27680元;销售商赔偿彭先生购车价款3倍即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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