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证被发现后竟然这样做

发布时间:2016-11-11 15:35:09

2016年11月8日,狄某在渝北双龙派出所辖区的一处电信宽带营业厅办理宽带续费业务,发现其名下多了一个宽带业务,且登记使用地址是江北区观音桥附近,狄某带着疑问报了警。

民警调查核实,联系上了新增的办理宽带业务的李某,了解到了事实经过。原来狄某的身份证曾于2015年12月丢失,被李某拾到了,李某便冒用了狄某的身份证,办理了自己位于观音桥家中的宽带业务,并留了自己的真实手机号码。但现在,此项宽带业务已欠费,影响了狄某的征信。李某得知事情被揭发,主动表示将消除影响,并愿意赔偿,获得了狄某的谅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狄某表示不再追究李某的其他法律责任。

在此案例中,李某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但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冒用身份证这一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狄某的谅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应当不予处罚,最终使得问题圆满解决。

渝北警方提醒,一方面广大群众在身份证遗失后应尽快带着本人户口薄到就近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挂失登记,或者登报公示,可以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也让犯罪分子、投机分子无机可乘;另一方面银行、营业厅等各业务单位在审核客户的身份信息时,请履行好审查职责与义务,仔细核对身份证信息和顾客是否一致,尤其是相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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