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四天就分手 男方扣住她的身份证不给

发布时间:2017-06-29 10:54:21


警察,快点来嘛。前男友扣住了我的身份证不给,好没有风度哦。”报警女子姓丁,今年35岁,四川人。昨天13时10分报警的时候,她正站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街道某老旧小区的楼下。当沙坪坝区110快处队的民警赶到现场时,在原地等待的报警人丁某满腹委屈。丁某说,五天以前通过朋友认识了36岁的重庆男子徐某。二人相亲后,很快住在了一起。由于觉得性格不合,丁某提出了分手。然而,昨天丁某前往车站准备坐长途车回老家四川时,她发现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以及1000元现金被前男友扣留了。

“前男友打电话威胁我妈,他家里还有一把刀。你说我咋个敢一个人上门要东西吗?”丁某说,昨天与前男友徐某通了电话,徐某承认身份证、银行卡都在他那里,要求丁某今天中午到徐某的家里取回物品。当真是因为感情问题,徐某扣留了丁某的物品不给吗?在丁某的带领下,民警来到了徐某的家。

“你诈骗我!家里放把刀切西瓜不行吗?把王某喊来,你看证人来了啷个说!”民警面前,当事人徐某同样情绪激动,声称自己扣了丁某的身份证不假,但丁某才是那个失去了风度的人。徐某表示,五天以前,朋友介绍他与丁某相亲。相亲当天,丁某就来到徐某的房子住下,二人谈起了恋爱。由于当时丁某没有随身携带换洗的衣服,徐某消费1000余元给丁某买了衣服。

“不光是衣裳哦,我还给她买了2999块钱的手机、1100块钱的耳环,加起来绝对超过了5000块钱。”然而,在花完钱以后,徐某突然发现丁某居然与她的上一任男友还有电话往来,“而且在我外出考驾校的时候,她居然背着我出去找他”。

一气之下,徐某私下扣留了丁某的身份证、银行卡,“我敢对天发誓,绝对没有拿她的现金,她的银行卡里面一分钱都没有。你们不信的话,我可以喊证人来”。不但如此,徐某要求丁某退还恋爱四天期间的花销,共计5000元,“吃我的喝我的,给她的零花钱我都没算”。对此,丁某承认被扣的银行卡里没钱,而且恋爱期间确实花了徐某5000余元。但是,她表示“从来没有听说过恋爱花销还能返还的”,拒绝返还徐某。
 


 

丁某要求徐某退还身份证、银行卡以及1000元现金,徐某则要求丁某返还5000元的恋爱花销。那么,民警到底应该替谁维权呢?

在现场,虽然民警尝试调解双方的矛盾,但是双方情绪激动,怎么也不能达成一致。没有办法,在将身份证等证件退还丁某之后,沙坪坝区110快处队的民警将他们移送给了覃家岗派出所。

“扣留别人的东西肯定不对。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覃家岗民警长达数个小时调解,双方渐渐明白了道理。

最终,报警人丁某称不确定徐某是否扣了她1000元现金,徐某也同意将5000元要价降为4000元。在丁某退还徐某4000元现金之后,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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