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政府应通报

发布时间:2016-11-22 16:41:58

环境保护始终是人民群众高关注话题,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重庆市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二次审议稿明确了乡镇、街道的环保职责,并强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县政府应适时向社会通报情况的要求。

重特大环境事件,政府应召开新闻发布会

《重庆市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在一审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建议,应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和环保监管实际反映的问题,增加有关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次审议稿中采纳了这一意见,关于环保监管信息公开的内容多达7条,特别强调了在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适时向社会通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大气、水污染防治纳入专项环保法规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多达145条,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条文较多,建议调整,同时也需要理顺地方法规和上位法、环保综合性法规与环保单项法规支架你的关系。因此,二次审议稿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文,而“水污染防治”和“大气污染防治”两部分,则分别纳入本次会议正在审议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及今后将修订的《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噪声污染行政处罚权或将移交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2015年12月,国家决定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将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的负责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移交给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实施。

鉴于重庆市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相关文件正处于上报国务院批准的程序中,为将本次条例修订与下一步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相衔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行管规定,二次审议稿中,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街道的环保职责被明确

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环保职责应加以明确。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二次审议稿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本辖区的日常环保监管工作,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区县环保主管部门。

目前,全市已有1071个乡镇、街道设立了环保机构。

11月2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将就该条例进行表决。

重庆时报记者 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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