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撞车库8小时后报案 法院判保险公司不用赔

发布时间:2018-04-02 10: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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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游慢新闻—重庆晚报的消息:深夜开奔驰回车库撞了墙,嫌麻烦第二天才报案,保险公司为此拒赔,理由是出事时没有及时报案,导致无法查实开车人是否有酒驾、毒驾或其他禁驾行为。近日,渝中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26万多元的修理费用车主自担。

2016年4月,一家广告公司将名下的奔驰越野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1.6万余元,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免赔责任。

2016年7月26日深夜,公司员工邓某驾车行使至渝北区某小区负一楼车库时撞到车库墙上,导致车辆保险杠、引擎盖、水箱等受损。事故发生后,邓某没有立即报警,也没有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出险的相关情况。2016年7月27日凌晨1点左右,邓某离开事故现场返回家中。当日早上8点左右,邓某向保险公司通知了投保车辆出事的相关情况并提出索赔申请。

随后,邓某向辖区派出所报警并携带本人拍摄的事故现场的照片去往派出所,派出所根据邓某的自述以及照片出具《单车事故证明》,载明:“2016年7月27日9时许,邓某报警称其于2016年7月26日凌晨0时许,其驾驶奔驰越野客车在某小区负一楼车库将其车撞上车库墙上,致使该车保险杠、引擎盖、水箱等受损。情况属实。”

2016年8月5日,保险公司在向邓某就保险事故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后,向被保险人广告公司出具《保险拒赔通知书》,以邓某在驾驶标的车辆右转撞墙导致本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案发现场为由,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2016年8月21日以及2016年9月12日,邓某先后两次将车交4S店进行维修,共支付维修费26万余元。广告公司索赔无果,遂向渝中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广告公司的奔驰车修理费2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负有出险通知及保护现场的义务。驾驶员作为事故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酒驾、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因素,均是确定其是否承担驾驶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依据。邓某作为驾驶员,其应当知道在发生事故后应当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处理,同时本案中也并不存在撤离现场的紧迫性,但其选择离开事故现场返回家中,直到事发8小时后才通知到保险公司,但此时其在事故发生时的状态如是否存在酒驾、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情形已无法查明。因此保险公司有权依照免责条款对广告公司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予以拒赔,符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情形。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广告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修理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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