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主城春节期间仅这些时段可燃放烟花爆竹

发布时间:2018-01-10 15:27:45



春节期间,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确定了!

10日,记者从市政府网获悉,日前市人民政府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8年春节期间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通告显示,2月15日至3月2日每日上午 7 时至次日凌晨1时,市民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8类地区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明确,本通告适用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记者从公告中发现,8类地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具体包括:

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区域;车站、码头、机场、轨道和站点、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两江新区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他为限制燃放区域。

除夕至元宵节可在限制区燃放

通告显示,2018年2月15日(除夕)至3月2日(正月十五)每日上午7 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记者了解到,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为2018年2月13日至3月2日。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在许可的销售场所销售,并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应贴有包装标识条形码及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禁止销售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内筒型组合烟花

通告明确,本市允许专营销售点销售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此外,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据悉,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施行。(来源:视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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