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女不赡养母亲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7-11-27 12:01:42为人子女,应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近日,区法律服务中心就受理了一起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被母亲起诉至法院的申请。
杨某与前夫刘某婚后共同生育长女刘某甲,前夫刘某去世后,杨某与何某结婚,生育次女何某乙、三子何某丙、四子何某丁,现子女均安家且独立生活。2006年,何某去世,何某丙、何某丁轮流照顾杨某。但杨某年岁已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于2012年初瘫痪在床,饮食起居全靠他人护理。
常言道,久病床前无孝子。时日久了,子女觉得杨某成为了他们的累赘和负担,母亲赡养一事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无奈之下,将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当场指派贾嗣法律服务所的唐化彬承办此案。随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为杨某的两个女儿刘某甲和何某乙在外地生活,杨某身体状况经受不起辗转流离之苦,表示不愿意随女儿在外地生活,希望与两个儿子何某丙、何某丁一同生活,轮流照顾周期不要太短。
考虑到杨某的身体状况和意愿,区人民法院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精神和规定,以及当地风俗习惯,并根据被告的负担能力、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自2017年5月起,何某丙、何某丁先后轮流负责杨某的居住、生活和护理,轮流周期为半年;刘某甲2017年春节支付了部分赡养费,从2017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护理费850元;何某乙从2017年3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护理费850元;考虑何某丙、何某丁付出了更多的直接照顾护理等义务,酌情确定何某丙、何某丁从2017年5月起在未具体负责原告居住、生活和护理期间,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护理费600元。原告的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外,凭票据由子女四人平均分担。
【律师点评】
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赡养扶助义务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含辛茹苦将我们养大,我们应当常伴父母左右,用实际行动给予父母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妥善安排父母的衣、食、住、行,让他们安度晚年,享天伦之乐。(来源:江津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