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要回孩子的抚养费 前妻诉诸法庭

发布时间:2017-09-27 17:29:51

(图片来源:网络)

为孩子的抚养费,前妻诉诸法庭

陈媛(化名)和张勇(化名)曾经是夫妻,双方于2011年1月5日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2013年5月29日,两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陈媛抚养,张勇从2013年6月起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支付至小孩读完书为止,学费、医疗费各自承担一半(凭票据)。”

陈媛说,离婚后,张勇未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仅支付生活费26000元,欠生活费14000元、学费35749.5元(含幼儿园教育费12003元、英语辅导费和舞蹈班23746.5元)、医疗费284.5元,合计50034元。

“我多次找到张勇,试图协商解决,但均无结果,最后只有一纸诉状告到法院。”陈媛说,罗列的抚养费等都是自己垫付的,她请求法庭判令张勇立即支付所有费用,共计50318元。

在庭审时,张勇却对此另有说法。其代理律师表示,陈媛要求支付的费用中,幼儿园的教育费12003元、生活费14000元,张勇均已经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不存在拖欠。对于诉求中的医疗费部分,张勇一方予以认可。另认为,陈媛诉求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超过诉讼时效(两年)部分均不应主张,也不予认可。

最后,陈媛当庭提供了部分重庆市幼儿园收费统一收据、医药费569元的票据,举示了英语兴趣班和舞蹈班的收费凭证,要求张勇承担一半的费用。

对于中兴趣班、舞蹈班的费用,张勇认为陈媛没有与自己沟通,不予认可。至于其它费用,张勇要求剔除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

判决

即使超过诉讼时效也要支付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法官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张勇作为婚生子的父亲,应当支付抚养费。陈媛与张勇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费用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勇及其代理律师提出的抚养费用的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认为,抚养费的追索权是建立在父母子女身份基础上的权利,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抚养费的负担是父母双方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义务,时间上具有持续性,以子女未独立生活为条件,因此陈媛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张勇提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陈媛要求张勇支付婚生女2013年6月起至2014年7月的生活费14000元和幼儿园教育费12003元,这些费用已经实际发生。本案中被告方张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因此应当认定系陈媛垫付,转化为陈媛对张勇的债权。

关于陈媛要求张勇承担的英语兴趣班和舞蹈班的费用23746.5元,法院认为该费用不属于必要的教育费用,且没有证据证明征得了张勇的同意,因此该笔费用不应当由张勇承担。

最终,法院判定:张勇应当支付陈媛的费用共计为26287.5元,包含诉请的教育费、医疗费和生活费。本报记者 张旭

■法官说法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保障孩子老人的权利

“其实,本案的判决也契合了《民法总则》的相关精神。”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庭长王晓明说,对于诉讼时效问题,相比《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从两年改为三年,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同时,在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应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不受两年或三年的限制,该给的迟早就得给。这有利于追索抚养费、赡养费的孩子、老人的合法权利。”

王晓明说,民法总则的上述规定,在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中,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婚姻家庭纠纷中,能够更好地适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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