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撬车玻璃盗窃 被判徒刑罚金
发布时间:2017-04-23 12:29:19
男子一个月内多次撬车窗玻璃盗窃,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6年11月1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新村XXX号附近通过撬碎车窗玻璃的方式,从被害人许某停放在该处的牌照为渝BXXXXX的小轿车内,盗走现金1元。同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在返回沙坪坝的途中,于渝中区华村立交桥马路边,采用上述盗窃方式从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出的牌照为渝FXXXXX的小轿车内,盗走现金1元。另进入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牌照为渝DXXXXX的小轿车内,未找到可盗窃的物品。
2016年11月15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渝中区嘉陵新村XXX号附近,采用上述盗窃方式,从被害人董某停放在该处的牌照为渝GXXXXX的小轿车内,盗走现金15元;从被害人潘某停放在该处的牌照为渝BWXXXX的小轿车内,盗走现金12元;进入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牌照为渝AXXXXX的小轿车内,未找到可盗窃的物品。后被告人何某又来到渝中区嘉陵新村路附近,采取相同方式,从被害人江某停放在该处的牌照为渝DPXXXX的小轿车内,盗走现金140元。
后,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采用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造成多辆汽车玻璃窗毁损,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