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印发《环境保护督察办法》两年一次对区县开展环保督察
发布时间:2016-12-16 11:06:22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守住“五个决不能”底线,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规定将每两年对各区县开展一次集中环保督察。
督察主要内容包括:
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环境质量改善和环保目标考核任务推进情况;
突出环境问题及其解决处理情况;
环境保护督察中提出的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等几个方面。
全市五大环保行动实施方案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明确的重点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推进情况,区域性、流域性、行业性突出环境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偷排偷放污染物、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突出环境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等都将成为督察的重要内容。
在督察形式方面,我市环境保护督察采取日常监察与集中督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集中督察采取派出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被督察地的形式开展。集中督察从2017年开始,每2年对各区县督察一遍,督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和单位,采取不定期开展环境保护集中督察的形式进行。
《办法》规定,督察结果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和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作为评价、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此外,重庆还将加强环境监察信息化能力建设,加快构建基于信息化的新型环境监察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