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癌症无生活来源 起诉丈夫给扶养费

发布时间:2016-12-14 07:47:21

夫妻间本应相互关爱,在困难时相互扶持,赵女士认为丈夫在自己患癌症时没有承担起丈夫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无奈之下将丈夫李先生起诉至永川区法院,要求李先生给付因患病治疗所需要的治疗费。近日,永川法院对这起扶养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赵女士与李先生于2005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1月23日赵女士查出身患宫颈癌ⅡB期,先后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今年7月起赵女士在永川某医院拿药并做化疗等治疗,前后共花费医疗费近6万多元,这6万元多元均由赵女士支出。

因患病生活困难,没有经济收入,后续治疗仍需大笔费用,赵女士便向永川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李先生支付11万元用于治疗。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他并没有因为妻子生病而遗弃她,妻子去永川某医院治疗还是自己亲自送去的,但他现在没有工作,也身患重病,且现在妻子已经是癌症中晚期,他担心治疗后效果不理想导致人财两空,但是如果妻子坚持要治疗,自己愿意给5万元作为治疗费。

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李先生支付5万元现金给赵女士用于癌症治疗。

法官说法,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女士患上宫颈癌,生活困难,且无固定的生活来源,李先生作为丈夫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有义务支付赵女士一定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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