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抵押车辆发现车被使用 邀人砸公司财物强行索赔

发布时间:2016-12-04 15:59:34

因个人利益受损想要获得赔偿,却不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维权。万州一男子竟邀约他人砸坏一公司财物,强行索赔3万元,最终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砸坏公司财物并强行索赔3万元

2015年12月2日,着急用钱的张某来到万州某信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其名下的越野车抵押获得借款,双方签订了机动车抵押合同,张某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借款。

一周后,张某发现自己抵押的车被他人使用,这让他感到十分不满。为此,张某要求延期还款,得到了公司的同意。

2016年1月19日,张某与朋友刘某、王某来到公司还款,发现自己的车辆行驶里程比抵押时多跑了240公里。为此,张某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76000元。对于张某的要求,该公司未同意。为了迫使公司答应赔偿,张某等五人先后来到该公司,采取吓唬、拉闸断电的形式干扰他人办公。在此期间,民警多次进行劝解协商,但张某等人非但不愿意解决矛盾,还将垃圾倒在公司的办公桌上。

1月22日,张某、王某、李某以及赵某等四人再次来到该公司,将四台电脑和两部电话砸坏。无奈之下,迫于压力的该公司在三天后支付了张某等人30000元。

五被告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获刑

1月2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月4日,犯罪嫌疑人赵某主动到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随后,犯罪嫌疑人刘某也被抓获。

经鉴定,被砸毁的四台电脑价值人民币5225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向该公司赔偿损失1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此外,被敲诈勒索的赃款30000元,已被警方扣押并发还了被害单位。8月8日,检方指控张某等五人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王某、李某以及赵某等五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认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查明,被告人李某、王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两人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法院认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刘某、王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认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法院认为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重庆时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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