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部署不力致生态环境明显恶化 党政一把手要被追责

发布时间:2016-12-02 12:18:50

决策部署不力致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党政“一把手”要被追责!重庆市日前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规定,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应当追究相关区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重庆落地环境损害追责办法  增加了从重、从轻情形

 出台细则,这是重庆市对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具体细化和落地,对促进全市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细则》历经前期研究、起草、多次征求意见并不断完善等程序后最终印发,其细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对追责情形进行细化,保留《办法》25款追责情形总条款不变,结合重庆实际,增加了《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责情形。

其次,对追责程序进行细化,从追责分工、组织调查、提出意见、作出决定、选任制领导追责程序、申诉程序、追责衔接、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细化。

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追责方式进行了细化,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增加了从重、从轻情形。

决策部署不力致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党政“一把手”要被追责

《细则》结合《环境保护法》等追责条款,按区县主要领导成员、区县分管领导成员、部门领导成员、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四个层面对追责情形进行了细化。

应当追究相关区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的情形有8种。包括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节能减排要求、产业投资政策,不执行五大功能区环境准入政策、禁投清单,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盲目开发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应当追究相关区县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的情形有5种,比如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等情形。

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的情形有7种,包括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未完成,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等情形。

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反规定的5种情形,应当追究其责任。这5种情形包括,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等情形。

制定追责方式,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

《细则》明确了追责方式和适用情况,包括追责方式,从重、从轻情形,追责后果,终身追究等。

《细则》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受到追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因岗位调整、提拔、退休等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将生态环境损害作为离任审计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此外,《细则》规定了追责程序,明确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沟通协作机制。《细则》在附则里面补充了适用范围,规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时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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