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停路上遭罚200元 他把警方告了

发布时间:2016-12-01 10:04:33

陈刚(左一)

陈刚提供的照片

“原告在这次庭审之中表现出较高的法律素养,让我有些吃惊。”在结案陈词时,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巡警支队(以下简称大渡口区交巡警支队)出庭代理人、有法务经历的一位警官说。他在庭后的闲聊时表示,这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公民在学习,执法者也在学习。

45岁的重庆人陈刚是这场官司的原告,被告席上则坐了大渡口区交巡警支队、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的代表。事情的缘由是陈刚在大渡口跃进路停车遭了一笔200元罚款(未扣分)的处罚,他认为处罚“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起上诉,要求交巡警撤销该处罚。

此案一审在南岸区法院开庭,庭审历时两个多小时,法庭未当庭宣判。

处罚

“案情本身其实很简单。”这句话被法官、原告同时多次提到。

今年1月22日,陈刚开着公司的车到大渡口法院办事,但恰好没有停车位了,他“转了两圈都没有找到”,就把车子停在了附近的跃进路。陈刚说,他去法院办事,离开的时间较短,回来之后就把车开走了。

陈刚说,自己回来之后,并没有看到交巡警贴的罚单,也没有收到任何短信或电话提醒。

陈刚有个习惯,“每隔一段时间,都在网上查查自己是否有违章行为。”此次临时停车后不久,他通过重庆市交巡警总队的官网上查询发现:自己被罚款200元,记0分。见状,他立即到大渡口区交巡警支队违法处理大厅,“准备对自己临时停车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

陈刚认为,自己遭到罚款的程序有问题,现场执法缺乏合法性,且自己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然而,民警当时的处理却是“把单子打给他,不服等他去复议”。

7月起,陈刚向上级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然而,重庆市公安局和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还是维持原来的处罚决定。

起诉

8月,陈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被立案,移交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审理。

在亲自写下的《行政诉状》中,陈刚称,这辆被处罚的车为单位自用车辆,自己是该车的经常使用人。

他就一个诉求:被告(交巡警)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对自己的该份《处罚决定书》。

在申请复议和上诉期间,陈刚先后向重庆市市政委、重庆市公安局申请了信息公开,查证跃进路(停在这里被罚款)的道路属性。查询均有回复,然而该回复对于跃进路是否为城市次干道依然无据可依。

陈刚还认为警察的执法过程,没有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尽到程序。“他拍的照没有贴违法告知单,也没有短信或电话告知我。”据此,陈刚向法庭提交了11份证据,包括自己收到的回复、法律条款等。

庭审

11月30日,此案进行了开庭庭审。

原告席上,只有陈刚一个人。被告席上则有三个人,两位着制服的民警,另一位则是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

针对陈刚所说的“照片”和“告知”的问题,出庭民警表示,因系统问题,确实拿不出贴有告知单的照片。但一般的交通处罚,都要经过交巡警总队的平台,发短信告知车主。“由于这是公司的车,陈刚是有可能没收到短信。”

民警表示,警方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之处。

对于当天跃进路的现场情况,民警和陈刚各执一词。陈刚说,从照片看来,当时整个车道上只有自己一台车,并未影响交通通行;民警却说,当时这条道路上有十多台车,陈刚的车还是“逆向停放,不远处就是车站”,已经影响了通行。

对于陈刚要求撤销处罚的诉求,警方表示坚决反驳。“这不是200块钱的事。”陈刚说。

法庭未当庭宣判。

   (重庆时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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