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岁小孩滑冰摔伤 家属将滑冰场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6-11-28 09:42:11

2015年8月10日12时20分许,10岁小孩张星星(化名)到位于永川某公园的滑冰场滑冰,滑冰场收取门票15元。张星星在滑冰过程中不慎摔倒,经诊断为:左桡骨中段骨折、左尺骨中段骨折。张星星在该院住院治疗14天,产生各项费用26697.9元。

张星星家属将滑冰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据调查,滑冰场所属公司有体育经营活动备案手续,属合法经营。滑冰场在其入口处挂有《滑旱冰须知》,须知载明:滑旱冰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小孩可由大人带领、未滑冰者严禁入内等内容,同时载明,滑冰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但张星星进入滑冰场时,工作人员未让其佩戴护膝、护肘等安全护具。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公司有体育经营活动备案手续,属合法经营。滑冰场在其入口处挂有《滑旱冰须知》,且事故发生后其派车将张星星送往医院救治,冰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对被告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风险,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注意。被告公司虽悬挂有警示标志,但对未成年人缺少特殊护膝、护肘等护具,与最终导致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公司应当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公司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原告张星星自行承担60%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游乐园等各种娱乐设施项目的不断增多,由此带来的游人安全保障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问题不容小觑,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在合法经营的同时一定要将安全保障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不仅要做到警示、提示等义务,更要对未成年人有必要的特殊保护措施,力求万无一失,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重庆时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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