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重心下移 重庆防治大气污染拟明确镇街监管职责

发布时间:2016-11-24 09:55:07

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首席记者徐焱摄

华龙网11月23日23时50分讯(首席记者徐焱)阳光、空气和水对我们而言是不可或缺的,空气质量的好坏,和我们的生活环境密切相关。23日正在召开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二审稿在法律责任方面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删除了部分不适当的法律责任,此外还将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治大气污染的职责由“协调”改为了“监督管理”。

据了解,《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是在去年9月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保护和改善重庆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去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由于可能涉及草案中关于我市各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职责的调整,因此暂缓了对草案的审议。

对于此次的二审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但彦铮介绍,二审稿立足我市以工业、交通、扬尘、其他污染等污染排放源为主的实际,突出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同时强化了政府、部门职责。

对于环保监管职责的分工调整问题,针对国家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由环境保护、市政等部门移交给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条例草案也做了相应修改。针对“省级环保部门对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再进行委托,对机构数量和布局不再控制”“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关规定,二审稿对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相关内容也作了相应修改。

在法律责任方面,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法律责任应该更多地依据上位法和现行做法,不宜作过多的创设,处罚额度也应适当,不能突破上位法的界限。因此,二审稿一方面对欠缺法律责任的行为增加了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相应的罚款额度进行了修改,增设了后续处罚规定。

记者了解到,二审稿还删除了部分不适当的法律责任,包括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未向环保部门申报及排放黑烟或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处罚规定、未制定尘污染防治方案和编制尘污染防治预算并在开工前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有关处罚规定,还删除了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中已有处罚规定的条文,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监管的有关处罚决定等。

按照我市执法重心下移、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机构建设的需要,二审稿还将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治大气污染的职责由“协调”改为了“监督管理”,同时鉴于露天焚烧、机动车维修对大气污染的严重性,增加了有关露天焚烧、机动车维修的监管内容。

此外,还增加了“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文明、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和有关公民实名举报且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的规定。

   (重庆时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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