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套现近30万 男子获刑3年罚金10万

发布时间:2016-11-23 10:59:09

男子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法套现28.5万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3年3月,被告人熊某在邓某(已起诉)骗取被害人罗某的信任并取得其身份证后,与邓某共谋以被害人罗某名义办理大额信用卡,透支用于邓某归还被告人熊某所借款项。被告人熊某遂伪造了被害人罗某的工作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并安排被害人罗某在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办理两张信用额度分别为10万元和20万元的信用卡。被告人熊某将申请两张信用卡的手机号码绑定在自己手机卡上,在两张卡办理成功之后,银行通知被害人罗某时电话呼叫转移到了被告人熊某手机上,被告人熊某遂告知银行将上述信用卡寄到了自己的住所。被告人熊某取得上述两张银行卡后,在未征得被害人罗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在李某处非法套现28.5万元。被告人熊某套现之后将上述信用卡以及伪造的房产证交给邓某。邓某收到两张信用卡之后继续透支使用上述信用卡,共计欠光大银行本息分别为113213.67元、218321.33元,其中本金分别为99996.89元、200635.17元。

2013年10月17日,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6日,被告人熊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次日全额结清上述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法套现2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熊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已归还了全部款项,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综合本案事实及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重庆时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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