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共同饮酒一人意外身亡 另外两人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6-11-17 16:22:47

近日,江北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意外身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刘某某、舒某分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6万余元和2.2万余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与刘某某系同事。2014年11月,刘某某为王某送行,邀约王某和其朋友舒某共同饮酒,三人共饮下三斤多白酒。期间,因口角争执,刘某某对王某进行殴打。随后,刘某某与舒某一同离开。次日下午,刘某某发现王某身亡,遂将王某尸体抛弃在楼梯间,被群众发现后报警。经鉴定,认定王某某系吸入性窒息死亡,致死原因为呕吐物返吸入肺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饮酒过量将致人死亡为生活常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酒量和身体状况有充分了解,并对自身行为负责,其大量饮酒导致自己因呕吐物返吸入肺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王某本身负有主要过错,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某邀约饮酒,在明知王某已醉酒的情况下,对王某进行殴打,致使王某轻微伤。刘某某、舒某与王某一同饮酒,对王某负有提醒和注意照顾的义务,应采取措施阻止王某继续饮酒,并对王某履行照顾义务,避免产生不应发生的后果。刘某某、舒某均未尽上述义务,在明知王某已醉酒的情况下,置王某于不顾,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对王某身亡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该院在依法核实原告的各项损失后确定由刘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舒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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